定金知识大全套(常识定金)
作者:佚名|分类:百科常识|浏览:87|发布时间:2024-11-11
一、定金分类
定金主要分为以下四种:违反约定的定金、确立协议的定金、确定交易的定金以及解除合同的定金。
二、定金特性
它是一种附属合同(与主合同紧密相连),性质上属于实践性合同,即只有在实际交付时才开始生效。若支付的实际金额少于或超过约定数额,会被视为对原定金数额的调整。定金具有双重保障功能:如果交款方未能履行义务,他们将失去定金;而如果收款方违约,则需按照两倍的比例返还。此外,定金是预先支付的,并且是一种金钱担保形式,区别于人保或物保。
三、区分概念
定金与预付款有明显区别,前者若收款方违约,将按约定双倍退还,而后者通常全额退回。
四、金额限制
定金的数额不能超过主合同标的物价值的20%,超出的部分不被视为定金,因此也不适用定金罚则。
【非典型应用】若一方仅部分履行了合同,那么定金罚则会按照未完成部分占总协议的比例进行计算。
【示例】假设甲与乙达成协议,甲出售1000吨汽油给乙。乙如约支付了100万元的定金。但最终甲只能交付700吨,而乙已接收。在这种情况下,应用定金罚则的比例应该是未履行部分占总合同的比例,即30%。因此,甲需要退还给乙的定金罚金为60万元(30% * 100万 * 2)。另外,对于已经履行但因违约而不适用定金罚则的部分(70%),乙应退回70万元(100万 * 70%)。
【不适用定金罚则的情况】当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时(无违约责任)、意外情况(定金通常基于过错承担责任)或双方都违约时(罚则失去意义),定金罚则不再适用。
五、定金罚则与其他赔偿方式的关系
在一方违约的情况下,对方有权选择使用定金罚则、违约金、补偿金或损害赔偿中的一种。如果定金不足以弥补损失,受害者有权要求补足超过定金部分的损失。
(责任编辑:佚名)